◎美術創作比賽

壹、目  的: 透過美術創作,闡揚「五倫八德」,提昇全民藝術涵養、促進社會祥和,希冀「行天宮人文獎」成為國內推展美術藝文活動程度最深的比賽。

貳、比賽類別:1.水墨畫(含彩墨畫)
     2.西 畫(含水彩、油畫、平面設計)

叁、參加對象:少年組: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
         至8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青少年組:民國80年1月1日以後
          至8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成人組(含大專社會):民國79年12月31日以前
                出生者

肆、作品主題:台灣社會中人性光輝的真情流露(可描繪故事、事件、人物或各式場景等)

伍、參賽辦法:【比賽程序:收件(照片)→初審→決審:送作品原件參賽】
(一)初審
   1. 參加方式:請詳填報名表(並影印一份副本;正、副本
         請用迴紋針夾於參賽作品照片後面),連同
         參賽作品照片(8〞× 10〞一張)、身分證
         明文件影本(如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護照
         等)、10元郵票五張以掛號郵寄主辦單位。
         (報名必備資料不齊、照片規格不符或以原
         件參加初審,視為報名無效)
   2. 收件時間:民國99年3月1日至3月12日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3. 收件地點: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
       【105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3段303巷14弄4號】
        請註明:『行天宮人文獎』美術創作比賽 收
   4. 作品規格:
    (1)水墨畫(含彩墨畫;限以直式)
       A.少年組 —約68cm×68cm
       B.青少年組、成人組 —約70cm×135cm
    (2)西畫(水彩、油畫、平面設計;橫、直式不拘)
       A.少年組 —水彩54cm×38cm、油畫20號、平面設
        計54cm×38cm
       B.青少年組、成人組 —水彩78cm×54cm、油畫40
        號、平面設計78cm×54cm
   5. 初審結果訂99年3月31日(週三)於行天宮網站公佈,
    並以「掛號」寄出通知書通知決賽入圍者,敬請確切注
    意個人通訊郵件。
(二)決審(暫定)
   1. 入圍決審者,請於99年4月30日、5月1日
    (每日上午十點至十二點,下午一點至四時)
    將作品原件送達 - 吉林畫廊
    【104台北市吉林路110號一樓】
    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行天宮人文獎』
    美術創作比賽 收
   2. 決審日期:99年5月3日(週一),並於99年5月10日
         (週一)在行天宮網站公佈得獎名單。
   3. 決審送件作品須裱褙裝框(水墨畫一律直式裱褙、西畫
    一律裝框)。
   4. 未按簡章規格交件者或逾時寄達者,喪失入圍決審資
    格,不得異議。

◎評審

聘請國內具有教職之知名書畫家、美術家擔任評審。

◎作品展(優選獎以上)

99年5月4日-5月13日在吉林畫廊展出。
(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合辦)
99年5月14日-6月5日在行天宮附設玄空圖書館敦化本館展出。

◎頒獎典禮

99年6月5日(週六)上午十點至十二點,行天宮附設玄空圖書館敦化本館四樓禮堂。
(頒獎典禮後退回得獎作品;收藏部份除外。)

◎參賽須知

一、參賽者不限國籍。

二、每人每類以一件作品為限,如經主辦單位查證不符規定者,即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

三、美術掛號郵寄初審作品照片(8〞× 10〞一張),一個信封以一人一件為限。

四、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皆歸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所有,作為推展社教之用,且得獎者同意不行使該得獎作品之著作人格權。

五、本會為了長期公益展覽之用,將視需要收藏部份得獎作品【含書法、美術】,並針對得獎作品酌量補助費用。

六、美術決審作品經評定為未得獎者,應於期限內領回,逾時未領者視同放棄,主辦單位有權處理參賽作品,參賽者不得提出異議。得獎作品應於展覽結束後期限內由得獎者自行領回,逾時未領者,主辦單位將不負保管責任。

七、參賽作品不得由他人代筆,如有代筆冒名者,經主辦單位查證,即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

八、參賽者身分認定,均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護照等)上所載資料為準。

九、未附報名表(並影印一份副本)及未詳實填寫報名表,經通知未補正者,視同報名無效。

十、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超過NT$20,000元者,由主辦單位代扣10%稅金(外籍者全部獎金扣20﹪稅金)。

十一、參賽作品不得為已得獎過之作品,若經發現,取消參賽及得獎資格,取消之名額不予遞補。

十二、參賽者凡冒借、抄襲、拷貝、仿冒、改作或重製他人攝影、作品之原作,除取消得獎資格外,須自行承擔所有法律責任。取消之名額不予遞補。

十三、評審團評審會議得視作品之多寡和水準,建議主辦單位酌予增減各組獎金名額。

十四、得獎及展覽作品均由初審、決賽評審委員評定之,不得有其他異議。

十五、參賽者自參加本項比賽起(掛號郵寄之時),視同承認並遵守本比賽簡章上所列之各項規定。


相關網址:http://www.ht.org.tw/spage/2010art/art_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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