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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屆桃源美展 徵件簡章


壹、
宗旨: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
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

貳、
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參、邀請作品
 
一、        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 
二、        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作品尺寸請參考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 
三、        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或提供作品檔案(電子檔、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2冊,以示謝忱。 


肆、參賽作品
 
一、        參賽資格:設籍台灣之藝術家,均得以個人方式參賽。 
二、參賽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須為創作者二年內之作品。 
(二)參賽者每類以乙件為限,至多參加兩類。 
(三)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 
1.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曾在公開競賽獲入選以上得獎作品
4.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三、參賽類別及作品規格:
 
※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經本局發現尺寸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以玻璃裝裱者拒收。 
※作品重量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一)水墨: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二)膠彩: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00號(162×132公分),務必裝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三)書法(篆刻):尺寸同水墨類規格。篆刻作品鈐印以2040方印為限。 
(四)油畫: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65×165公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五)水彩:畫心尺寸最小56×56公分,最大165×165公分。 
(六)雕塑: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作品空間需適於本局展覽室並便於搬運。 
(七)工藝:包含各種材質之創作,兼具實用機能與美感之作品。 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八)視覺設計:包含電腦繪圖、插畫、包裝設計、平面設計等。平面作品畫心尺寸最大全開(高114x79 公分)。
(九)攝影:包含數位攝影。彩色黑白混合評審,惟自然生態、寫實報導類作品不得以非自然方式拍攝。含框總尺寸不得大於130×130公分。 
(十)版畫:畫心尺寸最小對開(73×50公分)、最大150×150公分,版種不拘,需創作者簽名。 


四、參賽辦法:
 
(一)初審:(初審資料恕不退件,請自行備檔留存) 
1.繳交完整作品全貌照片8×10吋或8×121張,(系列或聯幅作品亦請全部並置拍攝),照片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一。另附局部圖或細部圖2張,每件作品共需繳交3張照片。
2.初審依據照片評審,參選者需以專業水準拍攝照片,務請清晰。 
3.參賽送件表、作品照片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請加註:「參加第28屆桃源美展  OO類」。 
(二)複審: 
1.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提送原件至本局視覺藝術科,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二。 
2.凡上屆(第27屆桃源美展)各類前3名得獎者,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惟參賽類別須與曾獲獎類別相符。


五、評審會議:
 
(一)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初審分十類評選,各類選出若干名進入複審。 
(三)複審分十類審查原作,每類選出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 


六、獎勵方式:
 
(一)各類錄取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二)各類「第1名」可獲獎金新台幣肆萬元(含稅15﹪)、獎狀乙紙、畫冊3份。 
(三)各類「第2名」可獲獎金新台幣貳萬元(含稅15﹪)、獎狀乙紙、畫冊3份。 
(四)各類「第3名」可獲獎金新台幣壹萬元(含稅15﹪)、獎狀乙紙、畫冊3份。 
(五)各類「佳作」可獲獎狀乙紙、畫冊2份。 
(六)各類「入選」可獲獎狀乙紙、畫冊1份。


(初審收件:6/28-7/19

相關內容請見:桃園縣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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