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彩墨新人賞」簡章
一、目 的:
倡導藝術創作風氣,鼓勵大專院校學生及社會青年
從事彩墨藝術研究,期塑造臺中市文化藝術特色。
二、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臺中市文化局
四、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臺中市文教基金會、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彩墨畫家聯盟
五、參加資格:
(一)凡目前就讀大專院校或研究所學生以及30足歲以下社會青年均可出品參加。
(二)參加作品須為近三年內創作之作品。
(三)有下列情況之作品不得參加,否則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資格,且其於三年內不得參加本項展覽。
1.抄襲他人作品者。 2.曾在公開徵件美展、比賽中得獎或發表展覽過之作品。
六、評審方式:
(一)初審:簡章、報名表可逕至臺中市文化局網站
(http://www.tccgc.gov.tw)下載、或至臺中市文化中心服務台索取、
或附回郵信封函索。
1.報名表:詳細填寫相關資料,並於簽名處簽章。
2.報名作品資料表:三件彩墨作品之(5×7吋)彩色照片各一張
(不得局部拍照),創作主題、媒材、技巧、形式不拘。備齊報名表、
作品資料表,於99年9月25日前以信封封裝掛號郵寄到
「40359臺中市英才路600號臺中市文化局藝文推廣科」收,
信封上註明「第九屆彩墨新人賞」。
(二)複審:
1.獲初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繳交作品原作三件參加複審。
以表單(附件三)貼妥於作品背面右上角,作品務必用堅固瓦楞紙厚紙箱
安全包裝,送至臺中市文化中心(臺中市英才路600號)參加複審
(郵寄送件者以郵戳為憑),作品於運送過程毀損者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2.複審結果由主辦單位公布並發函通知。
七、獎勵:
(一)新人獎-6名,獎金1萬元、獎牌壹面、獎狀壹紙。
(二)佳作獎-6名,獎金5仟元、獎狀壹紙。
(三)入 選-若干名,獎狀壹紙。
新人獎、佳作獎12名得獎人安排在臺中市文化中心聯展。
八、收件與退件:
(一)收件時間:99年8月1日-99年9月25日
(二)初審:99年10月
(所有資料及照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影 印留存。)
(三)複審:99年11月
(四)退件:展覽後退件(退件時間及地點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九、展覽日期:99年11月27日-12月9日
十、展覽地點:臺中市文化中心大墩藝廊(三)
十一、頒獎日期:99年11月27日(星期六)
十二、權責:
(一)主辦單位對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
及上網等權 利,作者不得異議。
(二)入選以上作品,日後倘被查覺參加資格不符者,主辦單位將取消
其獲獎 資格、收回獎勵(獎金、獎牌、獎狀等),
該作者並應負法律責任。
(三)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責任,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者不在此限。
(四)凡送件者於報名表上簽名蓋章後,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補充之。
相關網址:
台中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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